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海上拖航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及例外
释义
    海上拖航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及例外
    《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由一方的过失造成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虽有前款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一)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二)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
    本条规定仅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4 11: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