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正确使用发票?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遵守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开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项目齐全,不得有压线、错格等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此外,还规定了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和罚款措施,以及不得跨区域、跨市、县开具发票的规定。最后,还强调了专票销货清单必须使用税控系统 法律分析 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项目齐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外,还需按规定填写备注栏里的内容。 四、专用发票开具要符合四项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五、为加盖发票专用章最高罚款1万元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六、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七、不得夸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八、为填开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八条(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九、专票销货清单必须用税控系统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那是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拓展延伸 发票管理是企业重要的财务管理环节,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依法开具发票: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购买方开具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 2. 发票内容真实:企业的发票内容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活动,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事实。 3. 发票联次正确:企业应当使用一式三联或一式四联的发票,确保发票联次正确。 4. 发票加盖印章:企业应当在发票上加盖印章,以保证发票的真实性。 5. 保存期限:企业应当保存发票,以备查验。 6. 税务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以上是发票管理的基本要求,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漏洞,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结语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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