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办程序 1、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二、使用 1、支票一律记名,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三、适用范围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