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驶证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释义 | 驾驶证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7、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8、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9、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10、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11、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