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后哪些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合同解除后结算、清理等种类的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相关的合同条款不再产生法律拘束力,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一、终止合同补偿金是怎么计算 终止合同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 1、双方事先有约定赔偿方案的,补偿金依照赔偿方案计算,过低或过高时,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整; 2、法定的赔偿范围为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包括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合同后的可得利益。 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有: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4、内涵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名词。 二、违约金是否属于结算条款 违约金属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虽然不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但属于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继续有效,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自始无效;合同解除、终止后,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和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均继续有效。 三、终止合同需要做哪些方面 终止合同后,仍需要根据交易习惯向对方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并且如果一方给他人造成损害需要赔偿,合同终止后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仍需要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第五百五十九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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