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是否有溯及力 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有溯及力。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三、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怎么处理 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是: 1.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