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医保一般应当由参保人员在患病时使用,参保人员可以携带其社保卡和身份证去定点的医疗机构、药店、或者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以依法申请报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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