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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乐山市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哪些?
释义
    乐山市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突发
    法律分析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通过法定方式与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公众或特定个人或组织提供并公开的制度。
    二、乐山市应信息公开的主体及内容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4、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通过乐山市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哪些一文,我们能够了解到,政府的公信力现已受到很大的挑战。因此,政府只有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水平,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才能增加政府的公信力。最好的做法就是要能体现政府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本文仅供参考。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乐山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负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该条例第十二条,乐山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应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根据该条例第十三条,乐山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应当定期更新政府信息,并对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排,方便公众查阅。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乐山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应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在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乐山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意见收集和听取。根据该条例第十六条,乐山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乐山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箱、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网络意见反馈系统等方式,方便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根据该条例第十八条,乐山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乐山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定期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简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乐山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因此,乐山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以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乐山市应信息公开的主体及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政府信息,政府可以增强公信力,更好地服务群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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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1:5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