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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乐山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该办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参与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乐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重点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乐山市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下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日常工作。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机关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又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是主动公开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行政机关的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开信息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主动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乐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要求。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受理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受理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答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在二十日内予以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决定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答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费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向受理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答复,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结语
    本办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乐山市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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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3: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