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二手房交易手续什么 |
释义 | 在重庆市进行二手房交易时,需要完成以下手续: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缴纳房屋交易税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转移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钥匙、了解房屋产权状况、核对买卖双方产权情况、协商并支付定金、申请复核、纳税构成复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银行贷款、房屋及物业移交。 法律分析 在重庆市进行二手房交易时,需要完成以下手续: 1. 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确认房屋买卖意愿和交易价格等基本信息。 2. 缴纳房屋交易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买方或卖方缴纳相应的税费,如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3.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到当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包括提交相关资料、缴纳过户费用等。 4. 转移房屋权属登记:在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买方或卖方到当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 5. 领取房屋钥匙:过户完成后,买方或卖方可凭相关手续领取新钥匙,以便进行房屋交接。买卖双方应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了解房屋的整体状况和产权状况,并要求出卖人提供合法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证件。二是核对买卖双方产权情况,持房产证原件或抵押合同原价到国土部门查阅档案。出卖人提供的房屋合法的,可以挂牌交易。此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并支付定金。三是买卖双方协商就房屋的位置、房产状况、成交价格、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产权处理等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至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式三份。四是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房屋,应当查验相关证件,审核产权,办理过户手续。资金监管和贷款申请:购房者将首付支付到按揭银行的资金监管账号(通常是原贷款银行,如果改到其他银行,会多支付)。买受人与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买受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同意贷款后,银行向买方出具贷款承诺书(一般银行直贷),大约需要7-8个工作日才能收到担保公司的通知。6合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和购买对象,按照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请审批。经批准后,双方可办理房地产合同交易手续。目前,北京市已在交易过程中取消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这就是俗称的“白合同”。7纳税构成复杂,这取决于房屋的性质。比如,房改房、危房、经济适用房等商品房的税费构成不同。8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将交易资料移交发证部门,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领取通知书》到发证部门办理新的产权证需要5个工作日。9银行贷款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接受2017年二手房交易流程及费用审核。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房屋,应当查验相关证件,审核产权,办理过户手续。10房屋及物业移交后,买受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付清全部房款,出卖人交付房屋并结清全部物业费,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完成。 拓展延伸 重庆二手房买卖流程及所需费用 重庆二手房买卖流程及所需费用是买卖房屋时需要了解的重要信息。根据我国《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开的原则,并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循上述原则,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重庆二手房买卖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和卖方通过的中介公司或房产经纪人,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2. 缴纳房屋首付款: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 3.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和卖方共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 缴纳房屋契税: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缴纳房屋契税。 5. 领取房屋钥匙:卖方将房屋钥匙交给了买方。 重庆二手房买卖所需费用包括: 1. 房屋买卖税费: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 2. 房屋评估费:由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收取。 3. 房屋过户费:由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4. 房屋中介服务费:由房产中介公司收取。 5. 其他相关费用:如房屋维修费用、物业费用等。 在重庆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合同等,买方和卖方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重庆市进行二手房交易时,需要完成以下手续: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缴纳房屋交易税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转移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钥匙、核对买卖双方产权情况、协商并支付定金、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纳税构成复杂、银行贷款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及物业移交后,买受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付清全部房款,出卖人交付房屋并结清全部物业费,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完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