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见代理有什么类型 |
释义 |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虽然实际上没有。典型情形包括出借公章,使用空白合同书签订担保合同等。被代理人需承担法律后果,但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越权则除外。解聘人员曾具代理身份,非本单位人员利用单位公章在单位场所签订合同也属于表见代理。 法律分析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典型的表见代理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单位将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给个人,个人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2.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企业法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3. 单位聘用的人员利用单位对公章、业务介绍信、合同书保管不善,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4.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雇后,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单位履行了合理通知义务,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此种情形下强调的是解聘人员曾经具有代理人的身份,存在“外表授权”的基础。 5. 非本单位人员利用单位管理不善,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在单位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此种情形下强调的是在单位场所,比如办公场所、会议室、会谈室等,足以造成相对人信赖行为人系单位聘用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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