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人申请:由户主本人经村民委员会初审、评议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劳动力就业状况、收入状况和贫困原因等。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3.其它相关凭证。如残疾证(需县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优待证等。(二)村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可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XXX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村委会主任和调查人签字,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后,于20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