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