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租客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房租的,一般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但是在疫情期间,租客由于疫情期间无收入的,无法支付房租的。 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疫情期间租客无法缴纳房租的,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租客可与房东重新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以及继续履行合同延期支付租金、减免租金等内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