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一、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就是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对象。例:法院把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A,他就是受送达人。 送达人和收件人有时不一定是一个人,因为有的当事人可能有委托律师,法律文件可以由律师代收,这个时候,律师就是收件人,当事人就是受送达人。比如说法院要给你送达一份法律文件(比如起诉书、判决书等等),你是当事人,那么你就是受送达人。收到者可以在收件一栏里面签收。有时候收件人和受送达人是一致的,有时候是不一致的。 二、如何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在民事案件的送达中,往往会出现找不到受送达人,无法送达的情况。对于找不到人要区分下落不明和找不到人的情况,临时找不到人不能认为下落不明,例如出差或者经营地址的流动性较大等情况不能视为下落不明,但是经多方送达以及成年家属协助查找数月仍然没有下落的,才可以视为下落不明,就需要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持,以防止没有送达或者暂时送达不到的情况发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失踪应当由基层行政组织出具证明或则该受送达人的直系亲属出具证明,也可以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然后为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以及维护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或者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