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处理现状是怎样的 |
释义 | 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立案审查阶段。在立案审查时,有被告人下落不明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以上法律规定,对于绝对情形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处理而言是适当的,但对于相对情形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处理而言,存在以下弊端: (1)自诉人无过错丧失胜诉权。 (2)被告人归案责任不明。 (3)容易导致此类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结,严重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 (4)有放纵被告人逃避法律责任之嫌。 一、刑事案件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刑事案件对方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传到庭。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可以中止审判,等被告人重新出现后,再恢复审判。必要时,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自诉状向被告人送达后,被告人不到庭的,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二、职务侵占公司可以销案吗 职务侵占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立案调查,公司没有撤销案件的权利。只有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才有权利撤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八)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九)不服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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