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适用拘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4条及115条可知,人民法院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实施拘传强制其到庭参与审判活动。对于人民法院的拘传,由法院院长签发拘传票,由不得少于2人的司法警察执行,但是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如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应措施,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情况,同时遵循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原则。在此期间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同时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