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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质权人可以卖质物吗,出质人权利有哪些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不得卖质物,而应妥善保管质物。如果质权人未能妥善保管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责任。出质人还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物。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处置质物,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赔偿。出质人还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追偿债权、要求赔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卖质物是违法行为,出质人有相关权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质权人可以卖质物吗
    不能的。在质押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质权人不得对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果处置质押物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出质人权利有哪些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
    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按照规定质权人是不可以卖质物的,这个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给债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的话,对方是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的,作为出质人是可以拥有相关的权利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在质押期间有保管义务,不得擅自处置质物。如果质权人的行为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出质人还享有提存质物、提前清偿债权返还质物的权利。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不得卖质物,违反规定将导致赔偿责任。作为出质人,您拥有相关的权利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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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