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于无效婚姻的界定与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应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被胁迫结婚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提出时限为一年。另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对方可请求撤销婚姻,提出时限为一年。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对婚姻可撤销的情形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至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存在一系列无效的情形,如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对于无效婚姻,它们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此外,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对于胁迫婚姻和隐瞒疾病的婚姻,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限为一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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