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赠送面积的背后隐藏了哪些秘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房屋赠送面积的相关事实。第一个事实是,某些面积实际上是由国家规定给予的,并非开发商无权赠送。在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了一些赠送面积的规定,如入户花园、没有封闭的阳台等算一半面积,地下室净高满2.1米算面积等。第二个事实是,“小”面积、“大”隐患。由于赠送面积这部分是没有产权的,也就不会写入房产证。同时,该部分面积也不能算入拆迁补偿里面。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部分空间应当属于该楼 法律分析 真相一:某些面积实际上是由国家规定给予的,并非开发商无权赠送。在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 (1)入户花园以及没有封闭的阳台算一半面积;露台是完全赠送的; (2)地下室净高满2.1米算面积,低于2.1米不算面积; (3)飘窗分为凸窗和落地飘窗两种,凸窗是不落地的,不算面积,落地飘窗净高高于2.1米要算面积,低于2.1米不算面积; (4)阁楼净高满2.1米部分算面积,不满不算面积。 因此,开发商利用这些设计“赠”给买房者,可以增加项目销售的卖点,但实际上这些面积原本就是你的。 真相二:“小”面积,“大”隐患 隐患1:由于赠送面积这部分是没有产权的,也就不会写入房产证。遇上房屋拆迁,这部分面积并不能算进拆迁补偿里面。同时,此类房屋要转手的话,赠送的面积也只能再赠送出去,因为合同里面没这部分面积。 隐患2:类似于顶层露台、地下室等空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部分空间应当属于该楼的全体业主共有,而非属于开发商所有,只要其他业主提出异议,受“赠”的业主是无法独享其利的。 隐患3:有些赠送面积在户型设计上存在很大的缺陷,很容易影响房屋整体的采光、通风、安全性等等。 拓展延伸 建筑设计中的秘密:赠送面积的猫腻 在建筑设计中,为了提高建筑的使用面积和实用性,有些建筑设计者可能会采用一些偷面积的手段,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赠送面积。但是这种做法并不合法,因为它涉及到的是对房屋进行非法改造和占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建筑的原设计,也不得擅自拆改住宅建筑。对于赠送面积这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如果赠送的面积导致住宅建筑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业主或者住户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进行整改。如果赠送的面积没有问题,但是住宅建筑的使用面积与销售合同上标注的不符,业主或者住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因此,建筑设计者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进行任何非法改造和占用房屋面积的行为,确保建筑的合法合规和安全可靠。同时,购房者和住户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要被赠送面积等违法行为所迷惑。 结语 真相一和真相二揭示了开发商利用赠送面积来增加房屋销售卖点的问题,但事实真相是这些面积原本就是国家规定给予的,开发商无权赠送。此外,这些赠送面积存在产权问题,拆迁时无法算入补偿范围,同时其他业主也有权异议。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需要注意这些赠送面积的产权问题,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八条\t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五条\t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四条\t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