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委托。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不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是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5、有些情行下是需要重新鉴定或复核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进行。 6、出具鉴定文书,鉴定结束。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