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的赠与合同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赠与合同中的一些特殊形式,包括公益捐赠和恋爱赠与。同时,赠与合同的赠与义务和注意事项也被详细阐述。最后,文章还提到了赠与财产的登记等手续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要求。 法律分析 一、有哪些特殊的赠与合同形式? (一)公益捐赠:这种赠与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因为它是以“捐”赠的形式进行。捐赠人在捐赠物财产权转移之后,从而获得一种社会上的积极赞誉和荣誉,而且捐赠人还有在捐赠物上独家署名的权利,这些权利与财产权相分离,受赠人无权剥夺。故捐赠与一般赠与行为不完全相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二)恋爱赠与 恋爱期间馈赠财物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是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自愿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自愿互赠财物; 2、是以结婚为目,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价值较高的财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 对于第一种情况,属于一般赠与,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予返还;第二种情况属于特殊赠与,即目的赠与,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给付,如果给付后不能实现目的,则该赠与因缺乏给付的理由,构成不当得利。 二、赠与合同的赠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义务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2、瑕疵担保义务。 (二)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三、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订立的,以赠与财产为内容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 1.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2.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赠与人可以随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但应当事先通知受赠人。 3. 赠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不明确或者变更的,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4. 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结语 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赠与人的义务包括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受赠人的权利包括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赠与合同的赠与义务包括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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