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财产赠与合同是否必要公证? |
释义 | 赠与合同并非必须公证,但公证可作为意思自治行为,赠与合同可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及其他权益,具有双方行为、诺成行为和无偿行为等性质。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前者需特定法定事由,后者无需理由。财产赠与应是自愿行为,公证可提供法律保障,但如涉非法所得则不受保护。办理过户对赠与更为关键。 法律分析 一、离婚财产赠与合同是否必须公证? 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赠与合同撤销的分类 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 1、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 2、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其实,财产的赠与必须是一种自愿性的行为,而相较于对赠与合同的公证,很多时候及时的办理过户才是最为关键的。当然公正,对于受赠人来说也是多了一层法律保障的,不过赠予合同是否办理公证完全在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如果,赠予的财产当中有查证是属于非法所得,那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结语 赠与合同的公证并非必须,但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一种自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的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之间或个人与机构之间。赠与合同具有双方行为、诺成行为和无偿行为的特点。撤销赠与合同可分为无因撤销和有因撤销,前者在交付赠与物前无需理由撤销,但特定条件下除外;后者是赠与人在特定法定事由下撤销合同的行为。办理过户是财产赠与的关键,公证可提供额外的法律保障,但赠予的财产如果属于非法所得,则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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