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一、赠与房产过户是什么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二、什么情况下房屋赠与可以撤销 实际上,即使房屋赠与合同已经进行了公证,赠与人也没有证据推翻公证,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赠与人依然可以依法收回赠与房屋。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法律上对什么是严重侵害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因受赠人原因导致赠与人或其近亲属遭受重大人身伤害的,赠与人就可以要求收回赠与房屋了。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如子女不抚养父母的,父母可以收回赠与房屋。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即不再交付房屋,或者至法院诉讼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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