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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就业创业证申请该怎么办
释义
    《就业创业证》是为了方便劳动者记录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事项的合法凭证。办理《就业创业证》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户口簿、本人二寸证件照2张、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需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办理地点为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流程包括
    法律分析
    《就业创业证》的前身为《就业失业登记证》,主要用于记录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事项的合法凭证。
    一、办理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户口簿;
    3、本人二寸证件照2张;
    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需凭学生证、毕业生推荐表;
    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
    二、办理地点
    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三、办理流程
    1、本人资料携带齐全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资料;
    2、审核通过:由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妥。
    3、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四、申办对象范围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没有办证的,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除此之外,以下8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3、就业困难人员: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贫困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承包土地被征用人员中的“4050”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国家一般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重点就业扶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五、注意事项
    1、已持有《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无需换发《就业创业证》,可凭《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2、《就业创业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钢印后有效。
    3、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招用期间,《就业创业证》由单位保管。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期间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拓展延伸
    根据《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的规定,就业创业证是由就业创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创业信息的证件。对于成都市民来说,可以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创业证。
    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毕业证书或失业证、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此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办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时间和地点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可咨询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了解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02-06)\t第二十五条\t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t第二十五条\t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t第二十八条\t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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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6:4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