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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就业创业证有信息填错了应该如何处理
释义
    《就业创业证》是一种证明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以及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等有效凭证。新证沿袭了老证的所有功能,此前已经发放的老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填写《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按照不同变更情况提供不同材料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申领《就业创业证》可到户籍所在社区或人力社保服务室提出申请,也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办理
    法律分析
    《就业创业证》是一种证明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以及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等有效凭证。这个证的前身是《就业失业登记证》,于2014年底正式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新证沿袭了老证的所有功能,此前已经发放的老证的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行免费发放。
    一、《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办理资料
    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填写《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按照以下方式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一)劳动者姓名、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大一寸彩色照片1张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发新的《就业创业证》;
    (二)劳动者的其他信息(包括户籍、民族、常住地址、学历、职业技能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劳动者户籍信息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补办《就业创业证》所需资料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就业创业证》的,可向最近一次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办,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大一寸彩色照片1张和《补发〈就业创业证〉申请表》。
    三、申领《就业创业证》的材料
    申领《就业创业证》可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未设社区或人力社保服务室的,可向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户口薄或相关的户籍证明;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外地户籍人员在绍办理《就业创业证》遵循就近便利原则,可到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代办。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拓展延伸
    《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就业创业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36号),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的具体流程如下:
    1. 用人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原办理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原办理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出具《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证明。
    3. 用人单位或个人持《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证明,到新办理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4. 新办理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出具新的《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证明。
    综上所述,《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的具体流程包括向原办理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出具证明、持证明到新办理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以及审核通过后出具新的证明。
    结语
    《就业创业证》是一种证明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以及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等有效凭证。新证沿袭了老证的所有功能,此前已经发放的老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一、《就业创业证》信息变更办理资料: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填写《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按照以下方式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二、补办《就业创业证》所需资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就业创业证》的,可向最近一次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办,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大一寸彩色照片1张和《补发〈就业创业证〉申请表》。三、申领《就业创业证》的材料:申领《就业创业证》可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未设社区或人力社保服务室的,可向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户口薄或相关的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本人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外地户籍人员在绍办理《就业创业证》遵循就近便利原则,可到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镇(街)人力社保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由用人单位统一代办。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t第二十五条\t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t第二十八条\t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02-06)\t第二十五条\t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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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