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登记,国税登记,地税登记,开立银行账号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 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 有合同、章程; (三)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