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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孩子两岁半宝宝离婚孩子归谁?
释义
    离婚后孩子归属及抚养费问题:根据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哺乳期内随母亲抚养,父亲需支付抚养费。2周岁以下一般随母亲,但特殊情况下可随父亲。2-10周岁可协商解决,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10周岁以上需考虑子女意见。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权利和义务。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有探望权利,不利于子女健康可中止。离婚后父母需保护子女权益,履行监护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两岁半宝宝离婚孩子归谁?
    两岁半宝宝离婚孩子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此外,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必定是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等产生影响的,所以我们在平时就需要注意相关的孩子的权益的保护等问题,以履行作为监护人的职责。
    结语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是需要根据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的。在孩子两岁半以下的阶段,一般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支付抚养费。然而,如果母亲有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也可考虑孩子随父方生活。对于2-10周岁的孩子,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其意见。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消除,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后,父母需要共同保护孩子的权益,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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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