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保险人购买同一种类的重疾险多份,如何避免先天性疾病赔付的重叠? |
释义 | 法律分析:被保险人购买同一种类的重疾险多份,可能会导致赔付的重叠,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因此需要避免这种情况。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合理的保额和保障范围,避免购买重复的险种。另外,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进行详细的告知和说明,避免出现重叠保险的情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的超过被保险人的利益范围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减少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进行详细的告知和说明,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一方恶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购买同一种类的重疾险多份时,应当选择合理的保额和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也应当对被保险人进行详细的告知和说明,避免重叠保险的情况发生。若保险公司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约行为,被保险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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