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公司拒赔先天性疾病是否应该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公司拒赔先天性疾病,是否应该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是一个涉及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等法律问题的复杂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来履行。重疾险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患有指定的严重疾病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在先天性疾病方面,由于其与个人的基因等因素有关,且在投保时往往难以完全了解其病情,因此对于重疾险公司拒赔先天性疾病是否应该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不完整,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公平原则等进行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单方面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迟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重疾险公司拒赔先天性疾病是否应该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需要考虑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公平原则等多个因素,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来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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