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中的先天性不赔条款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先天性不赔条款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需要结合保险合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先天性疾病是指出生时已经存在或者在婴幼儿期内出现的疾病,与被保险人自身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无关。重疾险是一种生命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某些严重疾病,保险公司将会给予一定的赔偿。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保险人责任或者明显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害人患有的疾病应当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后果。”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重疾险中的先天性不赔条款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来确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患有某种先天性疾病,且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得将该疾病视为不予赔偿的范畴。否则,该条款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