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外商标国内抢注有效吗 |
释义 | 面对海外抢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正面而积极的途径,并且具有非常好的社会效应和榜样作用。 然而,并不倡导盲目诉讼,实践中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往往是成本最高的维权手段。从市场规则的角度来看,是否有必要通过诉讼进行海外维权,是否有必要将官司打到底,都应当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加以考量。 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时,一定要根据自己产品的实际情况而定,例如,如果是相对高端的产品,专利、产品等各方面都比较齐全,这样最好在一些发达国家申请商标或者专利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企业的产品一般,不那么有突出的特色,可以去一些发展中国家或者一些相对落后的国家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突出的特色,可以去一些发展中国家或者一些相对落后的国家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对抗措施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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