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关于对破坏八达岭长城景区文物行为的惩戒办法》规定,对刻划、故意损坏等七类破坏文物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破坏文物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文明旅游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限制购票参观。此外,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黑名单”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大曝光力度;在八达岭长城景区被列入“黑名单”的游客,也会被延庆其他旅游景区拒之门外。 【法律依据】:《关于对破坏八达岭长城景区文物行为的惩戒办法》 第三条 依法对破坏文物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对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的,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长城的,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长城的,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四)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长城的,尚不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对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长城保护标志的,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六)对在长城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的,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七)对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依据《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