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装修由哪个部门鉴定? |
释义 | 装修验收由当地装修行业协会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包括加固措施 法律分析 装修的验收由哪个部门来评定呢?一般来说,当地的装修行业协会会承担当地的工商部门消委会和装修消费维权投诉的服务工作。由于这些组织相对来说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因此比较准确地评定装修质量。《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推定销售者对此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向生产者追偿。 二、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怎么处理? 1、当房屋质量被鉴定为不合格的时候,应该根据房屋质量的实际问题来进行处理。假如只是房屋地基和主体结构出现了比较轻微的质量问题的话,一般可以通过加固措施来进行修补。 2、假如房屋的地基和主体结构出现了很大的质量问题,并且无法通过加固措施来进行修复的话,那么买房人一般都可以申请解除购房合同,要求退房。若卖卖房人拒绝退房的话,那么买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而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3、当房屋质量被鉴定为不合格的时候,不管买房人是否要求退房或者是加固进行修复,卖房人都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并且还需要承担买房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买房人有权利要求退房,并且可以要求退还买房款,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关的贷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等。 4、假如房屋出现坍塌、脱落、漏水等质量问题,并且对买房人造成损伤或者是造成财产损失的话,那么买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和开发商协商违约和赔偿问题的时候,最好是请专业的律师帮忙一起进行协商,让自己的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三、装修质量纠纷鉴定原则是什么?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拓展延伸 装修质量纠纷鉴定原则是指在处理装修质量纠纷案件中,鉴定的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当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充分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以便准确地评估争议的事实和责任。同时,鉴定人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确保鉴定结果的保密性。 装修质量纠纷鉴定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准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