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号权的属性及特点 |
释义 | 商号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出于营利目的而创设使用的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营业中使用的专属名称。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是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名称的特殊名称。商号权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人格的化身,相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等具有更强的人格性。商号作为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等的象征,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号权也因此具有财产权属性,这也是商号权与一般民事名称权的根本区别所在。从商号权的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来看,在权利类型上属于知识产权。根据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可见商号的法律性质应属于工业产权的范畴。 与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商号权也具有强烈的排它性和独占性,商号权主体在商号注册地域范围内可以禁止同行业其它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号,除特定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和妨碍商号权人行使商号权,也不允许他人侵犯其商号权。商号主体具有单一性,同一商号在核准注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所拥有,而不存在多个商事主体共有一个商号权的情况。一个总公司的商号可为其数个子公司共同使用,但只有总公司才有权转让该商号,总公司是该商号的唯一所有者;商号权的转让不可重复进行,只能转让给一家企业。商号权的转让须与企业全部资产转让一并进行,否则将出现出让人与受让人竞业局面,对受让人是不公平的;商号权的转让只能在同一注册地域内的同行业企业间进行,这是由商号权的行使范围所决定的。此外,商号权没有时间性,它依附于企业无限期地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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