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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饭店需要办理那些营业执照和店面营业执照
释义
    开饭店需要的证件是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要办理健康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消防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需要的执照是营业执照。
    一、开个小吃摊要办什么手续
    要办的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开一家小吃店,申请人应先准备场地证明(出租协议、房产证复印件或当地街道证明)和身份证,到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相关手续。还有员工健康证。
    步骤:
    1、到辖区内工商所登记。先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工商所登记名称,记住这只是登记一个名称,还没到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因为在领取工商执照之前,必须先到辖区内的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所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2、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先到辖区环保局相关部门申请,部门受理后,一般会有工作人员上门去检查指导。按照现行规定,一般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两个必须条件是:楼上不能有居民住宅;污水要能纳入市政污水管道。环保部门上门检查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营业面积的大小和环境提出意见。所以当你在决定租下一个店面或是装修之前,最好向环保部门咨询一下。比如:有的店主在开店装修时,排烟口或厨房的窗口正好对准了后面的住户,即使管理部门一时不知,后面的居民还是会去投诉,最后往往得再花钱整改。
    3、卫生许可证的申领。找到辖区内的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受理。由申请人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准确、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如受理部门对申请人填写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经责任监督员核对无误后进行登记。承办监督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结束后,符合规定的,承办监督员开具《收费通知单》受费,在《卫生许可证发放登记表》上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申请人前往卫生局办理领取《卫生许可证》有关手续。
    4、工商营业执照:拿到以上这两个证后,就可以凭这两个证及相应的房屋租赁证明、身份证,去工商所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了。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请帮手、带学徒的,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书。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还应出具保险凭证。
    5、按照规定,在开业之前,还需要向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申批,申领消防安全许可证,这需要在装修的时候向所在辖区申请。
    6、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要向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地税税务登记号。带上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还有经营者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开的小餐馆,要交5%的营业税。另外需交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税额是营业税的11%,还有一部分其他的税额,所占份额非常小。各种创业优惠政策可以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现场询问。
    二、怎么开宾馆需要什么证件
    开宾馆需要的证件:
    1、消防检查合格证;
    2、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3、卫生许可证;
    4、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
    5、税务登记证;
    开办宾馆所需手续证件:
    1、带好身份证到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
    2、到公安局(区)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旅馆业;
    3、到卫生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凭旅馆名称核准通知书到消防支队办理消防许可证;
    5、持以上手续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开办条件:
    1、房屋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商业用户质量标准;
    2、以每只床位实际使用面积4平方米以上,总床位30只以上;
    3、旅馆业的住宿登记、计算机信息管理、会客登记、旅馆贵重物品寄存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4、达到环保要求:楼上没有居民居住,且距离周边居民住宅20米。
    三、蔬菜水果店需要办理什么执照
    开水果店需要办理的证件有:
    1、卫生许可证。
    2、卫生经营许可证。
    3、工商营业执照。
    办证的具体流程:
    1、持健康证、店铺租赁合同,到工商办卫生许可证;
    2、带身份证、健康证、租赁合同、卫生许可证,到工商办理个体经营许可证;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办证时需要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半寸标准彩色近照;
    3、工商执照申请书1份;
    4、租房协议复印件2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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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4:4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