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金通过了但终止日期过了 |
释义 | 一、再次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怎样计算 《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规定,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这一规定最重要的有两条: 其一,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即前次失业前的缴费时间不能再计算,不能再作为享受条件和领取期限的依据。再次就业后不足1年就失业的,本次是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因为他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零。但他可以使用上次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其二,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前次失业时没有享受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在本次失业期间照样领取。比如,某人属于再次失业者,前次失业是在两年前,当时按照规定,他可以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享受了10个月后就有了工作,还剩下14个月期限。这次失业,按照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的规定,他只有6个月的享受期限。但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他可以享受到20个月,这样做对他才是公平的。 二、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60日之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带齐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站(中心)开出的《失业证》或办理《失业证》的证明; 4、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办理完登记后,失业人员本人于每月20日前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身份证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5日后到银行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未签字报告本人就业状况的,停发当月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农民合同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 第一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当月26日到经办机构领取存折(若26日是双休日,则向后顺延)。 本篇文章就是对失业保险金相关的一些知识的梳理,这也就能够解决了,一些读者,如果要是第二次失业之后,在遇到类似再次失业金领取期限怎么算等相关问题的时候,就能够知道应该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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