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先去迁入地开准迁证明。 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民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公民应当持户口准迁证向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出具户口迁移证。 (三)公民应当持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扩展资料: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