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安王海滨刑事案件 |
释义 | 一、被告人王海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苹果Iphone6S手机一部、尾号9029银行卡一张,依法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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