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仲裁庭审,当事人未经准许不得录音。仲裁参与人未经准许录音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录音设备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 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2、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3、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法律客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