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并不一定影响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的分割一般从以下因素予以考量: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子女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但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受害方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具体有以下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