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审查鉴定意见书一般会对委托法院的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鉴定材料、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对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等内容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