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普通发票做账要做应交税费吗 |
释义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每月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购买方需退还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销售方扣减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如发票无法退还,购买方需向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扣减纳税属偷税行为。 法律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票最高可以开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也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税局会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扩展资料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销售方在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按发票注明金额和税额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购买方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销售方依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结语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票限额为最高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为50份。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核定标准。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1万元和10万元。个体工商户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万元。对于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购买方需要按规定进行退还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则根据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相应扣减销售金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应及时扣减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以避免偷税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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