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媳或女婿作为丧偶儿媳或女婿,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
释义 |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包括提供经济来源和劳务扶助。法院在判断时可采取宽松标准,鼓励孝敬老人。如果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仍可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给予遗产酌给请求权,以促进社会效果。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尽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法院在认定时,可以采取适当宽松的标准,以鼓励孝敬老人的善举。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丈夫意外死亡后,儿媳坚持生下遗腹子且没有改嫁,她还帮着公公处理部分家庭事务,法院就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另外,如果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被认定为尽了赡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也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认定其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而给予其遗产酌给请求权,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拓展延伸 认定儿媳或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和方法 认定儿媳或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标准和方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考虑儿媳或女婿在经济上是否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包括支付老人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其次,关注儿媳或女婿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尽到了照顾和照料的责任,如提供饮食、生活起居、安排社交活动等。此外,还需要考虑儿媳或女婿在精神上是否给予了老人足够的关爱和陪伴,如经常探望、倾听老人的心声等。最后,考虑儿媳或女婿是否积极参与老人的重大决策,如医疗抉择、财产管理等。综合评估以上因素,可以较为准确地认定儿媳或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提供了指导。在审判实践中,综合考虑经济、劳务等方面的支持,以及长期性、经常性,法院可采取适当宽松的标准。此外,如果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扶养较多,可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给予遗产酌给请求权。认定儿媳或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需综合考虑经济、照顾、关爱和参与决策等因素。这些规定和方法旨在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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