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奖销售的含义、本质及分类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有奖销售的定义、目的和本质,以及其分类。有奖销售是企业为了促销而向购买者提供额外的、非主要商品或服务,并附带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奖则是手段。有奖销售的本质在于销售,有奖仅仅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种促销手段。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奖销售分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类。 法律分析 奖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为了促销而向购买者提供额外的、非主要商品或服务,并附带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有奖是在销售的过程中进行的。有奖是手段,销售是目的,有奖与销售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互助性和制约性,联系非常紧密。具体表现在经营者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必须奖励消费者,而消费者为了获奖必须购买经营者的商品。这种互助性与制约性反映在法律上便是以商品买卖为内容的合同关系。[③] 2、本质 从上文有奖销售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过程中,有奖仅仅是手段,销售才是目的,有奖销售的本质在于销售,而不是有奖。有奖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种促销手段,一些经营者打着有奖的幌子欺骗消费者或者变换花样搞巨奖销售行为都是与有奖销售的本质背道而驰的,都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前者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本质是消费者或者根本上得不到任何奖项或者得到的是质次价高的商品,欺骗了消费者;后者巨奖性有奖销售行为对于消费者有着不正当的诱导,也易于助长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一些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不断变换有奖销售的花样,规避法律5000元最高限额的规定,使一些违法的东西表面上合法化,笔者认为不管有奖销售的花样如何变换,万变不离其宗,只要违反有奖销售的本质,都要严惩不贷。 3、分类 根据《规定》将有奖销售分为两类: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凡是面对全部购买者、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都是附赠式有奖销售;反之面对部分购买者、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是抽奖式有奖销售,如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抽奖式有奖销售。 拓展延伸 有奖销售是一种促销手段,通过向消费者提供奖励或奖品,来吸引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在有奖销售中,通常会设定一个中奖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机会获得奖品。 然而,有奖销售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首先,有奖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存在欺诈行为。其次,有奖销售奖品应当具有实际价值,不能过于简单或虚无缥缈。再次,有奖销售的抽奖过程应当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以保证抽奖的公正性。 另外,有奖销售也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例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能会因为中奖而产生过度消费,甚至影响日常生活。此外,有奖销售也可能会导致一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被抬高,损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有奖销售在法律上应当遵循上述原则,保证消费者权益。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有奖销售的监管,防范有奖销售中的欺诈、不公平等行为。 结语 有奖销售的本质在于销售,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有奖仅仅是手段,销售才是目的。有奖销售在法律上反映为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但经营者不能以欺骗消费者或规避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奖销售分为附赠式和抽奖式两类,凡是不违反有奖销售本质的经营者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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