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节三种福利费用如何进行纳税? |
释义 | 加班费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解释,个人在国庆、“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取得的两倍或三倍加班工资,不属于可免征个税的补贴、津贴,也要依法纳税。过节费过节费一般是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于正常工资之外发给员工的额外收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税务部门的解释,过节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福利收入节假日期间,部分用人单位会在正常的工资、薪金之外向员工发放各种福利,这种福利收入多种多样,包括现金、实物甚至各种休闲活动等。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福利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福利收入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福利收入,包括实物等,均应折合成现金收入后纳税。 过节费纳税 过节费一般是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于正常工资之外发给员工的额外收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税务部门的解释,过节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即过节费税收按照个人所得税缴纳。 过节费属于工资福利费吗 不算。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发放的过节实物福利是否计征个税 单位在过节期间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福利费财务如何做账 一、会计处理。1、如果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发放时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如果是按照其他规定发放的,如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交通补贴、探亲假路费等,发放时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二、税务处理1、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职工要列入工资总额计交个人所得税。2、企业发生的除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应付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该内容由 孙仲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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