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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由谁决定,哪些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释义
    一、取保候审由谁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
    1、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
    2、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
    决定取保候审。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
    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
    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部《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由上可知,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的。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是否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呢?这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地方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有的地方却不允许。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明文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一规定即赋予被羁押的被告人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力。但也有极个别地方的极个别司法人员仍然以这是法院的解释为由拒绝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这一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是法律所赋予的,它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具有全国性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的义务。如果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不执行,案件进行到审判阶段以后,法院就可以据此认定有关机关和人员非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从而可能构成程序违法,而程序违法则可能成为对控诉方不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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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3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