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继子女的抚养问题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再婚家庭离婚时,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有限。生父母有义务抚养曾由继父母抚养的子女。再婚夫妻的独生子女享有特殊待遇。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是否承担了生活费和教育费。仅提供生活照料不足以认定抚养关系。《民法典》对再婚家庭离婚的继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再婚家庭离婚的继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也就是说,在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母有权不继续抚养继子女。 再婚家庭独生子女界定 再婚夫妻双方在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含只生养)一个子女的,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不生育的,属于独生子女。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相关条例规定的奖励。 民法典继子女抚养关系 民法典中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的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再婚家庭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是否继续抚养有权做出决定。而再婚家庭中的独生子女界定也有明确规定。民法典中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进行了详细解释,主要以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生活费和教育费为判断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照料,但未承担任何费用,仍不能认为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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