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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远身份证省内异地办理材料(最新)
释义
    在广东省内跨市和市内跨区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提交不同的材料。省内跨市需要提交《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原居民身份证和居住地在清城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或就学证明。市内跨区需要提交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明和《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提交材料时,需要注意监护人代为申领需携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发证时需核验指纹信息、无法前来核验指纹信息可选择邮政速递
    法律分析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省内跨市需提交的材料:
    1. 《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相片采集时需要说明办证地点为清远市)。
    2. 原居民身份证(换领时)。
    3. 居住地在清城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或就学证明(通过流动人口出租屋系统验证居住登记信息的未入学儿童和60周岁以上人员除外)。
    (二)市内跨区需提交的材料:
    1. 居民户口簿。
    2. 居住证明(单位、住房等相关证明)。
    3. 《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相片采集时需要说明办证地点为清远市)。
    在提交上述办理材料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监护人代为申领的应携同申请人前往申领,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发证时,工作人员需通过证件核验设备,当场核验申请人的指纹信息是否与居民身份证登记的指纹信息相符;对换领证件的,收回原居民身份证并当面作剪角处理。对核验指纹信息有误的,需重新予以受理,核验有误的居民身份证作剪角处理。
    (三)对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前来核验指纹信息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可选择邮政速递方式领取证件或委托亲属代为领取居民身份证,但申请人须承诺由此可能出现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核验不一致问题由其负责。
    (四)在广东省内办理居民身份证已提交过相片的,2年内在同一地市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无需提交《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使用原已提交的相片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个人身份的法定证件。而在市内跨区办理身份证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申领表:申请人需要填写《身份证申领表》,并提供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
    2. 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提供身份证的正反两面复印件。
    3. 户口簿: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户口簿上的本人页及索引页复印件。
    4. 居住证:如果申请人已经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过居住证,则需要提供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 学历证明:需要提供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例如学生证、毕业证书等。
    6. 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 特殊证明: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特殊证明,例如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可能会面临无法办理身份证的后果。
    结语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根据提供的信息,省内跨市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省内跨市需提交的材料和市内跨区需提交的材料。省内跨市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相片采集时需要说明办证地点为清远市),2.原居民身份证(换领时),3.居住地在清城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或就学证明(通过流动人口出租屋系统验证居住登记信息的未入学儿童和60周岁以上人员除外)。市内跨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1.居民户口簿,2.居住证明(单位、住房等相关证明),3.《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相片采集时需要说明办证地点为清远市)。在提交上述办理材料时,需要注意监护人代为申领的应携同申请人前往申领,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发证时,工作人员需通过证件核验设备,当场核验申请人的指纹信息是否与居民身份证登记的指纹信息相符;对换领证件的,收回原居民身份证并当面作剪角处理。对核验指纹信息有误的,需重新予以受理,核验有误的居民身份证作剪角处理。对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前来核验指纹信息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可选择邮政速递方式领取证件或委托亲属代为领取居民身份证,但申请人须承诺由此可能出现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核验不一致问题由其负责。在广东省内办理居民身份证已提交过相片的,2年内在同一地市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无需提交《广东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使用原已提交的相片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t第十一条\t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t第十一条\t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t第十条\t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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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7: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