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
 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